湖北省2024年度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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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评协〔2021〕2号)、《关于开展2025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鄂评协〔2025〕34号),省评协对各评估机构的相关指标进行汇集,根据办法标准采用平均值比较法计算各评估机构的单项指标得分,并根据指标权重计算各评估机构的综合得分。
基础数据:根据《湖北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采用平均值比较法选取资产评估机构的七个指标进行评价,其中,年业务收入指标根据中评协行业管理平台2024年度基准日记载的评估机构全部业务收入和机构上报的财务报表数据确定(与计算会费收入同);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根据当年度通过年检的资产评估师数量计算,同时综合考虑资深会员数量、金牌会员数量、专业新锐人才数量;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是指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与评价年度机构评估师总人数的比值;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指标根据中评协行业管理平台截至2024年12月31日记载的数据计算;内部管理、行业贡献根据各评估机构报送的资料和相应计分标准经复核后确定;执业质量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接受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情况进行评价。以上指标权重依次为25%、20%、15%、5%、15%、20%,执业质量指标为直接减分项。
评价口径及排序:综合评价的范围为在湖北省财政部门备案的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及省外资产评估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中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在省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参加综合评价,其相应指标计入总部参与评价;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在外省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相应指标不计入总部参与评价。各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排序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根据综合得分和比例确定资产评估机构等级,其中AAA级资产评估机构10%、AA级资产评估机构15%、A级资产评估机构25%。设立未满1个会计年度以上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参加综合评价排序。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核定A级及以上资产评估机构: (一)填报信息严重失实或未按规定报送综合评价信息;(二)未按规定履行团体会员义务的;(三)在评价前二个年度内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内通报批评及以上自律惩戒的;(四)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因经济行为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五)其他有关情形不宜的。被取消A级及以上评定资格的,排名在其之后的机构不予递补。
公示期自即日起5个工作日(2025年7月11日—7月17日),对公示信息有不同意见者,请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省评协反映。
电子邮箱:hbpas02@163.com
附件:2024年度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排名和等级信息
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