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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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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省评协工作职责的正常履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条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当按照省评协章程和本办法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评估机构会员应按规定如实报送年度财务决算。

第四条会员按年度交纳会费。

第五条省评协应当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会员未及时足额交纳会费的,由省评协按照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 会费交纳标准及程序

第六条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一)评估机构会员

评估机构会员上一个会计年度内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以下称年度收入总和)在300万元(含)以下的,交纳10000元;3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含)以下的,交纳50000元;3000万元以上的,交纳800000元。

评估机构会员按上述标准计算的会费额度高于原标准(中评协〔2005〕101号)计算额度的,高出部分免予交纳。

评估机构会员应当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财务状况,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相关纳税申报表,并按规定上报机构备案所在地地方协会和中评协。其中,评估机构会员会费免交的相关信息,应在年度资产评估行业会计报表中予以单独列示。

第七条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执业会员交纳4000元。其中,非证券资格评估机构执业会员(不含证券资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执业会员)减免一半交纳。

个人会员会费以评估机构参加当年度执业会员年检人数计算。

第八条评估机构会员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以前向省评协交纳当年单位会员会费。

第九条执业会员会费每年4月30日以前通过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上交省评协。

第十条省评协于每年5月31日前将收缴的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会费按40%的比例划交中评协。


第三章 会费使用及管理

第十一条会费开支范围: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各项支出;

(二)开展行业党建工作的支出;

(三)资产评估执业规范的制定、相关研究和业务支持的支出;

(四)自律监管、检查及惩戒支出;

(五)组织资产评估师考试和管理支出;

(六)开展行业国内、国外交流支出;

(七)开展行业信息、网络建设支出;

(八)行业宣传支出;

(九)协会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支出;

(十)维护会员执业合法权益工作支出;

(十一)为会员提供服务、专业学习资料和培训支出;

(十二)会员奖励支出;

(十三)协调行业内外工作,推动行业发展的支出;

(十四)发生的社会公益性捐赠支出;

(十五)协会秘书处的各项支出;

(十六)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二条省评协对会费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年度会费收缴、支出状况,经常务理事会认可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后,每年4月30日前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第十四条省评协应当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会费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评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