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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整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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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评协[2021]50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资函[2021]12号)、《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财函[2021]15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鄂评协[2021]43号)的文件精神,确保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应当对自查和财政调研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现就有关整改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产评估师将资格挂靠在资产评估机构但并不实际执业,以及资产评估师不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等行为

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资产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应当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社会保险缴纳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存放手续。

对挂靠和不在本机构专职执业的资产评估师,机构应当尽快督促其到省评协办理转出、转非或注销手续。当事人失联或不愿意办理相关手续的,机构应向省评协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并说明情况。

二、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严重影响评估质量的行为

存在本年度内出具200份以上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其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应进行认真审查,如可能影响执业质量,应对其进行警示教育,提高防范风险意识。资产评估师数量不足5名、承接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并出具报告的,及资产评估师数量不足30名、承接证券评估业务并出具报告的,机构应规范内部治理,防范执业风险,注意风险识别,提升执业能力。

三、关于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在财政部门完成备案或者提供的监管信息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市州财政部门备案,发生关键信息变更及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市州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对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在财政部门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以上文件要求,按规定完成备案。

四、关于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师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介售卖资产评估报告的行为

全省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在自查时均签署了《未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介售卖资产评估报告的声明》,承诺不存在通过网络平台或其他媒介售卖资产评估报告的情况。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时,保持谨慎执业,杜绝相关情况发生。

五、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到位的行为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其中,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或者自愿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完善职业风险防范机制。资产评估机构建立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的,按照财政部的具体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

针对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情况,机构应及时健全完善内部制度。未按规定计提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应按照《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尽快计提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各机构应当对本次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认真处理, 举一反三,防微杜渐,切实落实整改要求。

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1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