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防范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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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评协〔2024〕 31 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7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鄂财资规〔2024〕1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23〕13号)规定,省评协在2024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中对全省资产评估机构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防范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规定
《资产评估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或者自愿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完善职业风险防范机制。资产评估机构建立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的,按照财政部的具体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
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使用职业风险基金。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在机构所在省通过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方式,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资产评估机构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不再提取购买保险年度的职业风险基金。
二、工作要求
(一)请尚未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资产评估机构尽快按照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并按照办法规定提取、使用职业风险基金,加强和规范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完善职业风险防范机制,提高抵御风险能力。
(二)请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制度但职业风险基金计提不足的资产评估机构于本会计年度终了前提取补足职业风险基金并提交整改报告(盖章PDF)至省评协邮箱,职业风险基金相关数据以2024年年检系统中资产评估机构申报的自查报告为准。根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经营期间,应当保证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不低于近5年评估业务收入总和的5%。
(三)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除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外,还应当约定《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的相关事项。
三、其他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财政部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提取、使用、分配职业风险基金以及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告。
省评协将结合行业自律检查等工作对我省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防范机制进行重点检查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联 系 人:孔 欣
联系电话:027-87837809
电子邮箱:hbpas01@163.com
附件: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