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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做好武汉市辖区内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16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绩发[2017]2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管理
(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财政局备案。
(二)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4.《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附件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2-2)及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附件2-3)、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其中: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三)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附件4);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
4.《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附件5)以及由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
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
(四)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市财政局在接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未备案。
(五)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收齐全部备案材料,经与相关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对符合要求的,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确认,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在市财政局官网网站上进行公告(附件6),公告后即完成备案。
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市财政局官网网站上自行查询备案信息。
二、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管理
(六)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填写《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7-1)、《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7-2),按照本通知(二)至(三)的规定,附送股东会决议(合伙人决议)以及其他变更涉及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需要变更工商登记的,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七)市财政局按照本通知第(四)至(五)的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对变更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将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变更备案信息在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确认,并在市财政局官网上公告(附件8)。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的,市财政局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告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
(八)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合并、分立、转制变更手续的,应按照《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6号)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三、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注销备案管理
(九)已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应在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注销、吊销等文件后30天内,向市财政局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市财政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及时在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相应信息,同时在市财政局官网网站上公告(附件9):
1.注销工商登记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3.主动要求注销备案的。
(十)注销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业务档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资产评估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妥善保存。
四、新旧制度过渡有关事项
(十一)原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三月底以前,向市财政局交回原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并提交本通知第(二)、(六)相关材料,符合备案条件后,市财政局在官网上进行公告。
(十二)《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拟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天内向市财政局备案。
五、其它事项
(十三)本通知所称的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是指根据《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按照职责分工由财政部门以外的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评估师。
(十四)本通知所要求的提交各项材料,除明确是复印件外,一律应提供原件,且要求原件表格上签章齐全,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所提交全部纸质材料应提供扫描压缩文件,文件名:提交时间+机构全称。
(十五)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联系电话:027-85767718;027-85766014。市财政局受理资产评估备案工作的具体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1499号武汉市财政局大厦2号楼306室。
(十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
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
2-2.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
2-3.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
3-1.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3-2.资产评估师转所表
4.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5.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
6.备案公告
7-1.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7-2.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8.变更备案公告
9.注销备案公告
2017年11月20日
附件: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