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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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201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我会制定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
2016年3月7日
附件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15〕43号),结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以下简称考试收费)是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向参加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考试收费遵循以支定收、成本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考试收费主要用于组织考试报名、开发维护考试服务系统(包括考试报名、无纸化考试及评卷系统)、命题、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阅卷、印制证书等项目的开支。
第五条 考试收费标准由中评协根据上年度考试费用收支情况、本年度考试变化情况以及考试管理需要确定,具体收费金额在年度考试报名简章中明确。
第六条 中评协设置考试收费专用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考试收费使用统一税收发票。
第八条 中评协委托的考试机构不得向考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中评协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对考试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中评协及其委托的考试机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考试收费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