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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预算部门(单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为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规范引导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有序实施,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关于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关于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2.湖北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服务费用参考
湖北省财政厅
2023年8月1日
附件1
湖北省关于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严格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监督管理,推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质增效,促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向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提供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专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第三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等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主体(以下统称委托方),因工作需要,可按照“权责清晰、主体分离、厉行节约、突出重点、质量导向、择优选取”的原则,采用全权委托或部分委托、单独委托或多家委托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财政职责】各级财政部门指导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规定选择第三方机构,委托开展相关工作;
(二)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培训和指导,引导第三方机构提高执业能力水平;
(三)加强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考评和监管;
(四)加强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实现信息共享;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条 【部门职责】各级预算部门(单位)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规定选择第三方机构,委托开展相关工作;
(二)对第三方机构履行协议(合同)任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和开展工作的必要支持;
(三)加强协议(合同)履约管理,对第三方机构提交的工作实施方案、工作成果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验收,并支付相应费用;
(四)记录第三方机构履职情况,督促第三方机构强化信用管理;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 【第三方机构职责】第三方机构应实行受托工作成果责任制,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以及委托协议(合同)约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客观公正、规范有序地参与和开展受托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接受财政部门和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
(二)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完成相关工作,提交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评价等工作成果,并对其公正性、完整性、客观性负责;
(三)妥善保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成果和相关资料,确保有人负责,有源可溯,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四)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相关人员、业务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对机构主评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负责;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 委托业务范围
第七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工作内容:一是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目标审核;二是绩效评价或评价结果复核;三是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制定;四是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课题研究。
第八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应当聚焦于贯彻落实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本部门或单位主体职责的政策、项目等事项。
第九条 坚持委托主体与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相分离,禁止预算部门或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自身绩效管理工作开展评价。对于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等属于预算部门或单位强化内部管理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确需第三方机构协助的,仅限于将部分事务性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参与,不得以第三方机构名义代替委托方对外出具相关报告和结论。
第四章 机构选择
第十条 有意向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的第三方机构,根据财政部门有关规定,通过“财政部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录入相关信息,便于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查询。
第十一条 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完备,具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资产管理、保密管理、业务培训等管理制度;
(三)具有一定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具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所必需的人员、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良好业绩和信誉,近3年内在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五)法律法规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在受托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预算绩效管理业务转包;
(二)未经委托方同意将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三)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四)出具本机构未承办业务、未履行适当工作程序、存在虚假情况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委托方选择第三方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针对委托事项的不同类别、内容,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选取第三方机构;
(二)择优选取。优先选择专业能力突出、资质优良、管理规范、执业信誉较好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在接受委托、安排人员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第三方机构(单位和人员)与被评项目存在利益冲突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委托。被评方提出第三方机构回避申请的,由委托方审定是否应当回避。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委托方发现后有权终止委托。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受托第三方机构确定后,委托方和受托第三方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内容、工作范围、质量要求、服务期限、委托服务费用的支付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涉及保密事项的,应当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六条 委托方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协议后,应当对第三方机构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政策、制度、文件等资料,及时跟踪掌握第三方机构工作进展,加强质量控制和跟踪抽查,推动第三方机构尽职尽责。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以及委托方关于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委托业务,履行合同义务。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按照《湖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系列标准》等要求,切实做好包括成立专班、制定方案、开展调研、撰写报告等环节的工作,并有权拒绝项目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应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委托业务,并书面征求委托方意见。委托方应对第三方机构依据委托协议出具的评估、评审、评价报告等工作成果进行质量审查,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对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修改后,形成正式工作成果并加盖机构公章,提交委托方。
第六章 付费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 “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应向承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三方机构支付费用。
第二十一条 委托服务费用可参考以下方法测算:
(一)分段累进计费法。根据委托项目的资金规模,对照分档计费费率,结合工作难度系数,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进行测算;
(二)成本计费法。按照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预算绩效管理服务所需的成本,综合考虑实际工作量、资金规模等因素进行测算;
(三)计时计费法。按照参加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所需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测算费用。
具体付费标准由委托方根据项目的紧急程度、难易程度并结合市场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受托业务完成后,委托方可根据第三方机构工作完成情况和业务质量,依据委托协议,调整实际服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用审批程序和支付办法按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除与委托方约定的委托服务费用之外,第三方机构不得收取约定支付的委托服务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的委托服务费用标准,具体可参考《湖北省省级绩效管理委托服务费用参考》(详见附件2)。
第七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预算绩效管理事项,委托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规定,合理确定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范围;涉及商业秘密的,按照商业秘密保护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严格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及相关报告涉及的信息资料负有保护信息安全的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公开相关报告和文档资料。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委托方和第三方机构应根据协议(合同)确定的归档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对预算绩效管理业务资料进行建档、存放、保管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原始、完整和安全。
第三十条 委托方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对委托协议、绩效报告等重要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三方机构应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委托事项的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完整、有序、规范的要求,及时对预算绩效管理委托业务资料,进行分类收集、整理、造册等建档管理,主要包括立项性材料(委托业务协议或合同等)、证明性材料(实施方案、基础数据报表、数据核查确认报告、工作底稿及附件、调查问卷等)、结论性材料(报告、预算绩效管理对象和委托方的反馈意见、工作组的说明等)等。各类预算绩效管理重要资料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因合并、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将受托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档案资料移交存续方管理或移交委托方。
第三十二条 委托方有权调阅、查询和复制第三方机构保存的受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相关档案资料。
第九章 监督考评
第三十三条 委托方可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评估。
(一)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情况、工作实施情况、评价业务质量情况等内容;
(二)结果等级。评估结果分为四个等级:90(含90)至100分为“优”、80(含80)至90分为“良”、60(含60)至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三)评估结果应用。第三方机构工作情况综合评估结果与委托服务费用支付、以后年度选取第三方机构承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资格相挂钩。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健全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执业质量监管机制,建立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负面清单。
第三十五条 委托方和预算绩效管理对象认为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财政部门及其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可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具体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2
湖北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服务费用参考
为规范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方、受托方的合法权益,结合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费用参考。
委托方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厉行节约、质量导向”的原则,采用全权委托或部分委托、单独委托或多家委托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具体付费根据委托项目的性质、参与方式、工作量等因素,参照下列方式进行付费。
一、分段累进计费法
根据委托项目的资金规模,对照分档计费费率,结合开展工作的难易程度,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进行测算。
计算公式:委托服务费用=∑(分段资金额度×分档计费费率)×难度系数。
(一)分段累进计费参考标准
(二)难度系数
1.原则上,样本总量按照资金额度或实施单位数量的一定比例或个数确定,对于实施单位数量在25个以内的按不低于5个确定;对实施单位数量在25个以上的按20%确定。样本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样本个体应采取分类、分层抽样的方法确定,并统筹考虑地域、人口、资金、工作等因素,可以根据委托方要求,适当增加样本总量,直至实现全覆盖。
2.现场抽样单位数量大于10个样本点的,每增加1个样本点,难度系数加0.025,最多加1。
3.委托业务包含多个二级项目或者多个行业领域的,每增加一个二级项目或行业领域,难度系数增加0.1,最多不超过0.3。
4.资金总额超过50亿元以上的项目,不再增加难度系数。
二、成本计费法
按照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预算绩效管理服务所需的成本,综合考虑实际工作量、资金规模等因素进行测算。
计算公式:委托服务费用=基本费用+现场阶段费用+资金规模调整因素。
成本计费参考标准
备注:1.基本费用是指在第三方机构实际工作过程中,综合考虑项目复杂程度、技术难度、覆盖范围、跨领域、跨年度等因素测算的基础服务费用,包括制定工作方案、完善细化相关指标体系、汇总分析及撰写报告等费用,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万元。
2.现场阶段费用是指第三方机构实地开展评价、调研等相关工作时产生的服务费用,涵盖交通、食宿、人员等费用。现场阶段费用采取单点包干制,委托方可按照每个样本点5000-8000元的标准进行付费。
3.资金规模调整因素是指委托项目资金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的,应考虑项目金额规模因素,对费用予以调整,调整标准按项目资金的十万分之一付费。
三、计时计费法
按照参加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所需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测算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的工作量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确定。
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计算公式:委托服务费用=工作人数×收费标准×工作日数。
委托方可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与委托服务费用支付挂钩。评估结果为“优”“良”,考评调整系数为1;评估结果为“中”,考评调整系数为0.9;评估结果为“差”,考评调整系数为0.7。计算公式:最终付费=委托服务费用×考评调整系数。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