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监考行为,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根据《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参加考试监考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监考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监考人员在参加考试监考工作前,应当接受必要的监考业务培训。
第四条 监考人员不得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入场。在监考期间应当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吸烟、阅读书报、吃零食、谈笑,不准谈论与试题有关的内容、对外传递试题或进入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考场。不得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其他考试安排。
第五条 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应当佩带统一制发的监考证件。
第六条 监考人员应当于每科考试开始前30分钟进入考场,并负责做好以下事项:
(一)组织考生有序入场,引导并监督考生将除准考证、身份证之外的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存放在考场指定的物品存放处,手机应设置成关机或静音状态;
(二)引导考生在《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生签到表》的“考生签字”栏内签字,核对考生的照片、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引导考生在指定位置入座;
(三)向考生发放草稿纸;
(四) 宣读《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生应试守则》。
第七条 考生入座后,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考场,监考人员应当陪同,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出入考场。考试开始后,考生暂离考场的时间计入本人的考试时间。
第八条 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其他监考人员应当逐一核对以下事项:
(一)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照片、身份证照片和考试机显示照片是否为同一人;
(二)核对考生考试机上显示的姓名、准考证号与身份证、准考证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三)核对考生是否在《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生签到表》的“考生签字”栏内签字。
核对无误后,监考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场情况记录表》。核对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九条 每科考试开始30分钟后,监考人员应当再次核对考生是否登录考试机或者确认考生信息。发现未登录考试机或者未确认考生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监考人员应当耐心解答考生提出的有关考试机操作问题,不得解答或者暗示与试题有关的内容。
第十一条 考试过程中,如出现考试机故障、网络故障或者供电故障等其他突发事件,监考人员应当按照《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每科考试开始30分钟后,监考人员应当停止未进入考场的考生入场。考生交卷退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
第十三条 每科考试结束前,考生有违规行为或特殊情况需要离开考场处理的,监考人员应当在《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场情况记录表》中填写交卷时间并签字确认,由指定的考试工作人员陪同至考点备用休息室,至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方可离开。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因突发疾病不能继续考试的,应当劝说其停考就医。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当严禁任何人将草稿纸带出考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统一清点并收回草稿纸,组织考生有序离开考场。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当场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监考人员应当查实情况、如实记录,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当场告知违规考生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两名监考人员如实记录拒签的情况。
第十七条 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认真填写《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场情况记录表》。发 现违规问题,应当将违规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行为事实等详细记录于《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场情况记录表》,并将有关证据附后,由监考人员共同签字后交考点负责人集中管理。
第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各考点应当将每科考试的《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场情况记录表》及有关证据整理后统一报送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违反考试有关规定的,按照《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师(珠宝)职业资格考试监考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