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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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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报名管理,根据《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发布考试报名简章,组织全国考试报名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评协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负责审核本地区考试报名人员资格,组织本地区考试报名管理工作。
   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参加考试:
   (一)取得管理学、经济学、理学、工学学科门类专业的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5年,从事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工作满3年;
   (二)取得管理学、经济学、理学、工学学科门类专业的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从事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
   (三)取得管理学、经济学、理学、工学学科门类专业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管理学、经济学、理学、工学学科门类专业的博士学历(学位);
   (五)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六)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从事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
   第五条 中评协制定考试报名简章,并于考试报名前在中评协网站予以发布。
   第六条 报名人员应当通过中评协网站“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考试平台)进行报名,按照报名简章和考试平台的要求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首次报名人员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照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证书、工作年限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持国外学历证书的报名人员,应当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
   第七条 地方协会应当对首次报名人员提交的照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证书、工作年限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应当在考试平台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不得准予报名。
   第八条 报名人员应当在指定时间内登录考试平台缴纳考试费。
   第九条 已缴纳考试费的报名人员,应当在指定时间内登录考试平台打印准考证。
   第十条 中评协为缴纳考试费的报名人员开具发票。
   第十一条 中评协对地方协会考试报名人员资格审核工作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取消相关人员考试资格。对违规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建议所在地方协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中评协对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人员,根据《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师(珠宝)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5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