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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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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加快构建数据制度,激活数据要素潜能,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建设中部数据大市场,打造全国数字经济发展高地,按照《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要求,湖北省发改委组织编制了《湖北省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旨在加快构建数据制度、激活数据要素潜能,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建设中部数据大市场,打造全国数字经济发展高地。

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按照 “1+2+3+N”的总体思路推进湖北省数据要素市场建设:“1”是全省一盘棋统筹推进湖北省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数据要素市场政策制度、标准规范和基础设施。“2”是建立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流通交易两大体系。“3”是建立数据制度清单、任务清单和场景清单。“N”是率先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先行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广,建设覆盖各市州、多行业的数据要素市场。

总体工作目标

总体工作目标分为三部分。到2023年底,省级数据交易场所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主体组建完成,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建立,数据要素市场整体框架基本形成,首批数据要素流通交易赋能实体经济的示范应用场景打造完成。到2024年底,数据要素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制度体系搭建完成,更多成熟可复制的应用场景不断涌现,数据要素市场更加健全,10家以上数据要素引领型企业培育壮大,数据要素产业加速发展。到2025年底,数据要素市场高效、规范、有序发展,数据要素赋能实体经济成效不断凸显,形成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湖北经验,全国数据要素市场中部枢纽初步建成,湖北数据交易场所成为国家级或重要区域级数据交易场所。

重点任务

(一)夯实数据高质量供给基础(二)加快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实践(三)构建数据要素流通交易体系(四)探索数据收益合理分配(五)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生态(六)强化数据要素安全治理体系

20项重点工作

1、加强公共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

健全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实现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的集中调度和综合服务。

加快构建省市协同共享、互联互通的政务数据汇聚回流体系。

动态更新政务数据开放目录,完善政务数据开放管理机制和标准规范。

对企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加强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

2、激励企业构建数据资产管理体系

发挥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作用,加大数字化转型力度,推进数据赋能生产经营、数据辅助业务决策。

引导企业强化数据资产理念,开展数据资产清理盘点、价值评估等工作,建设数据资产管理平台。

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创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构建联合推进机制。

推动企业完善数据治理管理制度和技术能力,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推广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贯标,遴选和宣传推广一批优秀企业数据治理案例。

3、健全数据资源管理

完善省市县三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健全一数一源一标准的公共数据资源管理机制。

开展非公共数据资源调查,掌握企业数据资源类别,形成数据资源目录。

以数据资产入表、融资等激励措施,鼓励各类主体开展数据资源登记,形成全社会全维度数据资源供给清单。

4、开展数据产权确权登记

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

依托省级数据交易场所,建设全省统一的数据确权登记平台,对权利清晰、来源合法的数据或数据产品开展产权确权登记。

探索与其他省市登记平台互联、互通、互认。

率先推动公共数据、国有企业数据分类分级确权登记,引领市场主体参与数据确权登记。

5、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强化统筹授权使用和管理。

遴选确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主体。

数据管理部门在交易场所开展数据确权后,授权公共数据运营主体开发和运营数据产品。

公共数据运营主体在数据交易场所开展公共数据交易,以模型、核验方式交付数据产品。

建立和完善湖北省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标准,依法依规予以保密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直接进入市场。

6、推动企业数据确权授权开发

对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的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数据,市场主体享有依法依规持有、使用、获取收益的权益。

在数据交易场所开展数据确权登记,对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权利进行确认。开展企业数据依法授权使用和开发运营等交易活动,通过数据流通交易市场获得收益。

引导发挥带动作用,促进与中小微企业双向公平授权,赋能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推动产业协同发展。

7、规范个人数据授权使用

规范个人数据处理活动。

规范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对可精确识别特定个人的数据,数据使用方需明确告知个人获取个人同意,依法依规采集、持有、使用、托管数据。

推动重点行业建立完善个人信息保护长效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规范企业采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

鼓励开发使用个人数据,推动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

探索数据信托等个人数据受托新模式,遴选适宜主体开展个人数据受托试点,由受托者代表个人利益,监督市场主体对个人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加工和使用。

8、探索数据资产核算评估

发挥国有企业带动作用,遴选有条件的市场主体试点开展数据资产评估和入表,鼓励企业进行数据资产披露。

探索开展数据资产质押贷款、托管等征信和融资服务。

9、建立健全数据流通规则体系

出台湖北省数据流通交易管理办法,建立数据流通交易制度,确保数据来源合法、隐私保护到位、流通和交易合规。

建立数据流通交易规范指引体系,规范数据交易全生命周期流程。

10、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

建立全省统一的数据交易场所和安全可信的数据交易平台。

突出数据交易场所合规监管和基础服务功能,强化其公共属性和公益定位,推进数据交易场所与数据商功能分离。

数据交易场所开展数据合规审查、风险管理、纠纷调解等工作,提供结算、交付、安全保障等服务。

推动湖北数据交易场所与国家级数据交易场所和其他省市区域性数据交易场所、行业性数据交易平台开展务实合作。

特别地:

公共数据、涉及个人信息等敏感数据——必须在交易场所交易

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的数据采购——应在场内交易

数据权属清晰、场景形态简单的数据服务或产品——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场外交易

11、探索数据安全合规有序跨境流通

开展数据交互、业务互通、监管互认、服务共享等方面国际交流合作。

鼓励国内外企业及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数据跨境流动业务合作。

支持外资依法依规进入开放领域。

健全多部门协调配合的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体系。

12、建立完善数据定价机制

建立公共数据政府指导定价机制

建立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市场自主定价机制

13、探索多种数据收益分享方式

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

着重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投入产出收益,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资源资产权益。

建立健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收益分配机制,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收益定向反哺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

在省级公共数据运营收益分配中,建立公共数据收益省市共享机制。

通过分红、提成等形式,平衡兼顾数据内容采集、加工、流通、应用等不同环节的主体利益。

14、推动提升数据公益服务水平

支持全省各类企业依法依规依托公共数据开发提供公益服务。

推动公共数据运营收益向公共利益和相对弱势群体倾斜。

推动大型数据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帮扶。

强化监管和执法能力。

开展数据知识普及和教育培训。

15、打造数据要素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平台

依托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重点企业等,筹划组建一批数据实验室、数据研究院等创新平台。

依托武汉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开展云网数协同安全保障、漏洞智能治理、隐私计算等领域核心技术攻关。

鼓励重点企业、高校院所等单位产学研深度融合,强化隐私计算、区块链、联邦计算、数据沙箱、可信数据空间等技术研究应用,为数据流通交易提供安全可信解决方案。

16、培育引进行业特色数据服务商

结合湖北实际,在智能制造、节能降碳、绿色建造、新能源、智慧城市等重点领域,以及光电子信息、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北斗等优势产业,加快培育引进一批精通行业的特色数据服务商,对接市场需求,开发数据产品,为数据交易双方提供数据产品开发、发布、承销和数据资产的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服务,提高数据交易效率。鼓励多种所有制数据商共同发展、平等竞争。

17、发展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

培育引进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聚焦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仲裁、风险评估、人才培训等领域,围绕数据交易全生命周期,建立全链条专业服务体系,构建数据要素全产业链发展生态。

18、壮大数据要素产业培育载体

加快建设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国家医疗健康大数据湖北中心、国家北斗数据湖北中心、宜昌大数据中心集群、数字经济示范园区等载体,汇聚高质海量数据,吸引一批数据服务商、数据供求方、市场服务机构,形成良好数据要素产业生态。

支持成立跨市场、跨领域、跨学科的数据要素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创新联合体,构建产学研融合新生态。

19、加快数据流通应用场景建设

推进公共数据和企业数据深度融合应用,开展数据汇聚与融合场景建设,在数字政府、社会治理、智慧城市等方面打造一批示范场景。

率先在电力、综合物流、金融、医疗健康等领域打造一批公共数据流通应用场景,赋能产业发展。

提供数据要素服务,推动企业与企业间的数据流通交易,赋能产业链协同创新。

20、强化数据要素安全治理体系

创新政府数据治理机制。强化分行业、跨行业协同监管。建立数据要素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合规公证、安全审查、算法审查、监测预警等制度,加强合规指导、动态巡查和事后监管,构建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监管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司法,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对数据要素流通交易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严厉打击侵犯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的非法数据交易。

压实企业的数据治理责任。推动数据服务商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围绕数据来源、数据产权、数据质量、数据使用等,开展数据流通交易声明和承诺。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在数据采集汇聚、加工处理、流通交易、共享利用等各环节,推动企业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推动企业加快数据合规体系建设,引导企业通过数据安全管理认证提升数据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数据要素登记及披露机制。加强宣传引导和监督检查,推动企业遵守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规范企业参与政府信息化建设中的政务数据安全管理。

构建社会协同治理体系。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推动行业标准制定、行业自律、技术研发等。建立数据要素市场信用体系,逐步完善数据交易失信行为认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机制。依托数据交易场所、第三方专业机构等,畅通举报投诉和争议仲裁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