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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肖:留言于2023-06-01 16:32:01
admin:回复于2023-06-02 09:33:02
江道强:留言于2023-06-01 11:05:01
admin:回复于2023-06-02 09:04:02
胡桥:留言于2023-05-31 15:26:31
admin:回复于2023-05-31 16:55:31
评估实务:留言于2023-05-31 10:53:31
admin:回复于2023-05-31 11:27:31

案例:钱程遇到了一个项目,标的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在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评估时,出现了被投资单位相关股东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不一致的的情况,钱程认为:如果企业章程和投资协议没有规定,就按下列公式操作。

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值=(被投资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应缴未缴出资额)×该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该股东应缴未缴出资额

赵明轩问钱程:这个公式成立的前提是什么?

作者: 高勐 栾广宇

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说明。

1.案例1:A公司存在甲和乙两个股东,甲认和实缴情况如下,按题目中的公式,得出甲股东所持51%股权评估值是2102万元,乙股东所持49%股权的评估值是98万元。

股东

注册资本

认缴比例

实缴额

评估值

5000万

51%

2000万

2200万

49%

0万

2)甲股东在评估基准日51%的股权价值为2102万,我们从另一个角度进行解释,如果用认缴比例(而不是实缴比例)计算增值,即:

甲股东评估值2102万元=甲股东实缴2000万元+评估增值102万元

甲股东实缴2000万元,甲股东51%股权为什么增值102万元呢?总增值是2200-2000=200万元,则甲股东增值200×51%=102万元,乙股东增值200×49%=98万元

3)乙股东实缴0元,一分钱也没有出,按题目公式计算,乙股东所持49%股权价值是98万元,这是为什么呢?同样,按上述第(2)点,乙股东增值200×49%=98万元,注意这里的49%是认缴比例,也就是乙按认缴比例享有了增值,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按认缴比例享有“增值”,是题目公式成立的前提。

2.案例2:章程没有约定

某项目,企业章程没有约定按认缴比例或实缴比例享有盈利,评估机构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值=(被投资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应缴未缴出资额)×该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该股东应缴未缴出资额”操作。

审核提出问题:“章程没约定,为什么按这个公式计算?这会导致评估结果对一方有利,对另一方不利。”

最后评估项目组要求企业:在章程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企业要重新约定清楚,否则评估项目无法进行下去,后期交易也存在问题。

3.概括来讲

1)在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评估时,要重点关注:被投资单位相关股东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不一致的的情况。

2)上述案例1中,评估专业人员应通过核查验证企业章程、投资协议、补充协议等,关注其中股东表决权、股东按认缴还是实缴比例来享有企业盈利等约定,必要时应请律师来给出明确结论;结合案例2,如果核查验证后没有结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主张让企业重新约定清楚。

3)回到本例原问题,如果企业章程和投资协议没有约定股东按认缴还是实缴比例来享有企业盈利,出现类似案例1的情形时,不能直接按下面的公式进行操作: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值=(被投资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应缴未缴出资额)×该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该股东应缴未缴出资额

4)上述公式成立的前提是:股东按认缴比例享有企业“盈利”。

评估实务:留言于2023-05-31 10:33:31
admin:回复于2023-05-31 11:48:31

问题:《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商标使用权可以算成“等非货币财产”吗?可以依法转让吗?

《商标法》:“ 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作者:赵强

01一般而言,要区分转让和许可,但,各地工商局的规定未必一致。

1.如何理解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我认为有两点:

1)可以用作出资的使用权资产一定是使用权拥有者依法可以自由转让的资产;

2)使用权从所有者“转让”给使用者这个过程不是“转让”过程,应该属于“许可”过程。

2.鉴于这两条理解,使用权资产一般是不能用作出资的!除非能证明这个使用权资产可以依法“转让”,注意“许可”不属于“转让”!

3.目前各地工商局对可以出资资产的实际把握标准很不一样,可能确实有采用使用权资产出资的。对法律的理解或解释不是评估师的事情,我们仅是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02的确有允许用专利使用权出资的规定

湖南、上海有规定,专利使用权是可以出资的。

《关于支持以专利使用权出资登记注册公司的若干规定》(湘科政字〔2014〕144号):“三、用专利使用权作价出资登记注册公司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对用于出资的专利使用权由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并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二)专利许可方式为在中国境内独占许可,即双方应签订独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专利权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具有对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三)以专利使用权出资方具有持续获取与所在公司业务发展相关专利的能力;(四)符合登记注册公司相关规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二)拓展出资方式。鼓励公司股权出资、债权转股权,盘活公司资产,促进公司财产性权利转化为资本。扩大知识产权出资范围,开展专利使用权、域名权等新类型知识产权出资试点工作。允许企业适当延长出资期限。允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货币出资比例以全部注册资本额为基准计算。”

 注: 本解答仅代表起草专家个人观点,不是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解读,也不能替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职业判断。在执业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身职业判断,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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