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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钱程遇到了一个项目,标的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在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评估时,出现了被投资单位相关股东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不一致的的情况,钱程认为:如果企业章程和投资协议没有规定,就按下列公式操作。
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值=(被投资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应缴未缴出资额)×该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该股东应缴未缴出资额
赵明轩问钱程:这个公式成立的前提是什么?
作者: 高勐 栾广宇
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说明。
1.案例1:A公司存在甲和乙两个股东,甲认和实缴情况如下,按题目中的公式,得出甲股东所持51%股权评估值是2102万元,乙股东所持49%股权的评估值是98万元。
股东 |
注册资本 |
认缴比例 |
实缴额 |
评估值 |
甲 |
5000万 |
51% |
2000万 |
2200万 |
乙 |
49% |
0万 |
(2)甲股东在评估基准日51%的股权价值为2102万,我们从另一个角度进行解释,如果用认缴比例(而不是实缴比例)计算增值,即:
甲股东评估值2102万元=甲股东实缴2000万元+评估增值102万元
甲股东实缴2000万元,甲股东51%股权为什么增值102万元呢?总增值是2200-2000=200万元,则甲股东增值200×51%=102万元,乙股东增值200×49%=98万元
(3)乙股东实缴0元,一分钱也没有出,按题目公式计算,乙股东所持49%股权价值是98万元,这是为什么呢?同样,按上述第(2)点,乙股东增值200×49%=98万元,注意这里的49%是认缴比例,也就是乙按认缴比例享有了增值,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按认缴比例享有“增值”,是题目公式成立的前提。
2.案例2:章程没有约定
某项目,企业章程没有约定按认缴比例或实缴比例享有盈利,评估机构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值=(被投资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应缴未缴出资额)×该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该股东应缴未缴出资额”操作。
审核提出问题:“章程没约定,为什么按这个公式计算?这会导致评估结果对一方有利,对另一方不利。”
最后评估项目组要求企业:在章程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企业要重新约定清楚,否则评估项目无法进行下去,后期交易也存在问题。
3.概括来讲
(1)在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评估时,要重点关注:被投资单位相关股东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不一致的的情况。
(2)上述案例1中,评估专业人员应通过核查验证企业章程、投资协议、补充协议等,关注其中股东表决权、股东按认缴还是实缴比例来享有企业盈利等约定,必要时应请律师来给出明确结论;结合案例2,如果核查验证后没有结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主张让企业重新约定清楚。
(3)回到本例原问题,如果企业章程和投资协议没有约定股东按认缴还是实缴比例来享有企业盈利,出现类似案例1的情形时,不能直接按下面的公式进行操作: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值=(被投资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应缴未缴出资额)×该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该股东应缴未缴出资额
(4)上述公式成立的前提是:股东按认缴比例享有企业“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