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价值评估实践中,涉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时,审计报告不仅是评估工作的基础,也是企业申请备案核准的附报材料之一。《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规定,拟上市项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置换与收购项目,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含)之前的,需提供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之后的,需提供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其他经济行为需提供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在条件允许时,评估报告可以考虑披露企业近三年(一期)的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包括各个截止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概要、审计机构名称、审计意见类型、审计报告文号以及审计报告日期等。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有无保留和非无保留两种,相应披露内容可以参考如下示例:
(1)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截至评估基准日**年*月*日,公司(母公司口径/合并口径)资产总计**万元,负债合计**万元,净资产或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万元,净利润或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万元。公司**年至**年、**年*月至*月财务会计报表分别经**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分别于**年*月*日、**年*月*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号分别为**、**)。
(2)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分为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三种类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要求提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有强调事项段,需提供企业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及意见。评估报告中可以考虑直接引用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披露,同时说明对这些事项履行了什么程序、做了什么处理、最终评估值是如何确定的、存在哪些瑕疵或风险点提示。
(3)无审计报告
如果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未经审计,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至**年,截至评估基准日**年*月*日的财务会计报表为管理层提供,未经审计。评估机构履行了什么程序、哪些内容或数据无法核实、委托人对此做了什么承诺、可能对评估值有何影响、存在哪些瑕疵或风险点提示等。还要充分关注会计报表附注披露事项及可能对评估结果产生的影响,酌情考虑是否需要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中补充披露。
注:(来源:北京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协会)本解答仅代表起草专家个人观点,不是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解读,也不能替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职业判断。在执业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身职业判断,不能直接照搬照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