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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留言于2024-12-10 14:03:10
admin:回复于2024-12-11 10:01:11
评估师:留言于2024-11-04 05:54:04
admin:回复于2024-11-11 09:21:11
专家意见:基建期间形成的大额未抵扣进项税,是评估基准日前企业新建或改扩建投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按现行规定,可在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完成并投产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计算应缴纳增值税时作为销项税额的抵扣项项目。我们理解,该待抵扣项目,是与投资相关而与未来的正常生产经营的经营性支出无关的非经营性资产增值税是价外税,评估计算涉及的价格体系为不含税价格体系。企业价值收益法评估实践,也是按不含税价格口径对未来收入、成本及费用进行预测的,并没有包含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服务收取的增值税,也没有包含购进商品或接受劳务服务支付的增值税,而在计算被评估企业应缴增值税额时,可作为销项税额的抵扣项目、其基建期间形成的大额未抵扣进项税被(逐年)收回时,形成企业实际的现金流入。因此,我们认为,下述两种处理方式均有一定的合理性:是,在采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对于基建期间形成的大额未抵扣进项税,作为非经营性资产加回处理,但这种处理存在一定的时间价值差异(因为抵扣属于未来收益,所以可能多计):二是,可将其作为与收益相关的资产(权利)在收益预测中加以考虑,较第一种处理,这种处理方式可以避免时间价值差异,但年抵扣额的确定可能会影响评估结果。
aa:留言于2024-04-30 08:49:30
admin:回复于2024-05-06 09:07:06
一笑而过:留言于2023-07-15 17:02:15
admin:回复于2023-07-17 11:00:17
易沐阳:留言于2023-07-01 18:22:01
admin:回复于2023-07-03 0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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