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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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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课题管理,加强资产评估理论研究,推进行业研究工作,解决评估实践中的专业技术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课题,是指使用协会经费开展的课题。

第三条课题承研包括协会自行承研,委托其他单位承研两种方式。

委托方式的课题承研方通过协会择优委托或自主申请形式确定。其中,择优委托形式以协会确定选题后,择优选取承研单位,以委托方式开展。自主申请形式可由其他单位向协会申请开展,也可由协会以广泛征集选题等专项项目方式开展。

第四条课题承研方应为具有相应研究能力的评估机构、高等院校、相关单位或个人。个人申请需经所在单位批准。

第五条 课题承研方应按照课题协议书约定期限开展研究工作,按照规定使用课题经费,保质保量完成研究任务。

第六条 课题类别分为重大课题和一般课题。

重大课题指对行业发展中普遍性、基础性、战略性或创新性问题的研究,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较大影响力,研究周期为1年至2年。

一般课题指对行业实践中一般性、具体性问题的研究,具有较强的实用价值,研究周期为半年至1年。

第七条 协会根据课题研究内容,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评审组,对课题进行立项、中期、结题评审。评审专家由资产评估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及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人士组成。评审组应推选一名专家担任组长,负责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章 选题及开展方式

第八条协会委托课题选题分为行业发展类课题和业务专项类课题两类。主要围绕行业协会管理服务职能,开展经验总结、行业分析、创新举措、工作规划等研究;业务专项类课题,主要围绕行业特定专业领域,开展经验总结、业务开拓、创新实践等研究,并形成实际运用成果。以协会政策制定、标准研究,以及行业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主。由考试培训部面向协会内部征集研究课题,汇总整理后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九条 自主申请课题选题,主要围绕基础研究及评估实践中有关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考试培训部汇总整理后报专业技术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采取直接委托形式的课题,由会长办公会确定意向委托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协会根据课题研究内容确定课题联系部门。联系部门应根据研究需求,与课题承研单位及时沟通交流,指导研究方向、协助开展研究、督促课题进度、初审课题报告并反馈书面意见。

第三章 立项评审

第十二条湖北省内单位均可作为课题承担单位或牵头单位,选派一名课题负责人,组成三人(含三人)以上的课题组,向省评协提交申报。课题负责人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具有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并能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重大课题负责人还应当具有担任研究课题负责人的经历或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影响力。

第十三条 课题组需提交《立项申请书》。委托课题应根据协会指定选题填报。自主申请课题根据拟研究选题填报。

第十四条 课题立项的评审标准:

(一)课题是否符合实践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原则,对解决评估实务具有指导意义;

(二)课题研究是否突出行业的热点、疑难问题;

(三)课题是否目标明确,具有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法和技术思路;

(四)课题研究成果是否有使用和推广的价值;

(五)申请人、被委托人是否具有完成课题的研究能力;

(六)经费是否预算合理。

第十五条 立项评审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三分之二及以上专家审核合格为通过;否则为未通过。

专家组讨论形成《课题立项评审专家意见书》,由专家组长签字。

第十六条 通过立项评审的课题,签报秘书处审定。协会秘书处向课题组反馈评审意见、发放立项通知。接到立项通知后,课题承担单位(牵头单位)与协会签订课题协议书。

第四章 中期评审

第十七条课题组应按照课题协议书约定日期向协会提交《课题中期报告》。

第十八条中期评审的标准和内容:

(一)课题研究目标、思路和方法是否符合立项书中的研究设计方向;

(二)课题是否已完成主要框架的搭建与充实;

(三)课题初步成果是否符合立项书中的预期成果要求。

第十九条 中期评审结论分为通过、尚需修改和未通过。三分之二及以上专家审核合格为通过;三分之一及以下专家审核合格为未通过;两者之间为尚需修改。

专家组讨论形成《课题中期评审专家意见书》,由专家组长签字。

第二十条中期评审结论为通过的,课题组应结合评审意见开展后续研究;中期评审结论为尚需修改的,课题组应根据评审意见,于一个月内提交完善方案,经协会审核同意后继续开展后续研究,否则经会长办公会审定后终止课题;中期评审结论为未通过的,经会长办公会审定后终止课题。

第五章 结题评审

第二十一条 申请结题评审时,课题组应按照课题协议书约定日期向协会提交《课题结题报告》《课题结题验收审批书》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结题评审的标准和内容:

(一)课题成果是否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是否符合行业发展需要;

(二)课题成果是否达到预期成果要求;

(三)课题研究方法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课题研究使用的数据与资料是否准确完整;

(五)课题成果是否逻辑严密、表述流畅、格式规范;

(六)课题成果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建议和对策等是否具有科学性和指导性;

(七)课题成果是否具有学术价值、实践意义和预期效益;

(八)课题研究是否存在不足或值得深入之处;

(九)课题经费使用是否合理。

第二十三条 结题评审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三分之二及以上专家审核合格为通过;否则为未通过。

专家评审组讨论形成《课题结题评审专家意见书》,由专家评审组全体成员签字。

第二十四条 结题评审结论为通过的,课题组应在一个月内提交结合评审意见修改后的报告,经协会秘书处审定后正式结题。

结题评审结论为未通过的,课题组应在三个月内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修改完善并重新进行结题评审;重新结题评审结论为未通过的,经协会秘书处审定后终止课题。

第六章 课题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协会审批: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

(二)变更经费拨付单位;

(三)变更课题名称;

(四)延期提交课题中期或最终成果;

(五)其他重要事项变更。

申请课题延期的,一次延期不得超过5个月,累计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考试培训部报会长办公会审批:

(一)变更课题研究内容;

(二)变更课题最终成果形式;

(三)课题组欲单方面终止课题;

(四)其他重大事项变更。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协会终止课题:

(一)课题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二)剽窃他人成果;

(三)累计延期超过1年仍不能完成;

(四)经费使用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五)其他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行为;

(六)未经同意,擅自变更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示的重要或重大事项。

被终止课题的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不得参与协会课题研究。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由协会根据课题任务量、申报经费预算情况提出课题经费下达建议,每个课题的资助标准原则上为3-10万元,报会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九条 课题经费一般采取多次评审、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办法。经费使用要确保为课题研究服务,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第三十条 课题经费限于课题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包括:课题经费使用范围仅限于课题研究直接产生的费用,包括:

(一)劳务费:指课题组成员及因课题需要外聘专家的劳务费等,不超过经费总额百分之五十。

(二)会议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研讨等活动产生的场租费、资料制作费、食宿费等。

(三)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进行问卷、专家咨询等活动产生的费用。

(四)差旅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调研等活动产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食宿费等。

(五)办公费:指办公用品购置费、邮寄费等。

(六)资料费:指文献资料的购置、查询、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

(七)印刷费:指打印、复印、印刷、装订等费用。

(八)管理费:指课题经费管理单位为课题研究工作的开展提供条件而收取的费用,不超过经费总额的百分之五。

(九)其他费用:指因课题研究需要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课题组应妥善保管各项费用凭证,接受协会核查。

第三十一条课题研究开始后,拨付课题研究经费的30%;中期评审通过后,拨付课题研究经费的40%;课题验收通过后,拨付课题研究经费的30%。课题经费拨付给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由单位出具发票并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回全部已拨经费:

(一)根据第二十七条第(一)至(五)款规定,被终止的课题;

(二)未通过中期评审被终止的课题。

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经费:

(一) 根据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被终止的课题;

(二) 课题组经协会批准主动终止课题;

(三) 未通过结题评审被终止的课题;

(四) 其他违反课题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参加专家评审小组的专家、学者及其他有关人员,涉及与本人有关的课题审定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未通过验收的课题,课题组应根据专家修改意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充完善或重新研究。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评审验收;评审验收仍不合格者,不再拨付经费。

第八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课题推广后,根据收集反馈的信息,有必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的,课题单位应该修改完善。

第三十七条 研究成果(著作权)属协会所有,课题承研方具有署名的权利。

对有利于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及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协会择优进行推广、宣传,对外推广、宣传时注明课题组成员。

课题组另行公开发表或使用课题成果的,课题组负责人须事先征得协会书面同意,并在醒目位置标明“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课题”字样。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一般课题可视工作需要适当简化评审、经费管理等环节。

第三十九条 湖北省内单位承研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一下简称中评协)委托课题的,可以在中评协结题通过后给予课题组一次性奖金,具体金额由会长办公会审定,奖金使用范围不做限制。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课题管理办法》(鄂评协发[2010]1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行业研究课题申报书

2.行业研究课题立项通知书

3.行业研究课题结项审批书

4.行业研究课题评审评分表

5.行业研究课题评审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