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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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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1999年1月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06年 3月15日,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2011年1月14日,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2018年4月26日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湖北省内依法登记的从事资产评估的企业、资产评估专业人士及有关经济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团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监督会员规范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服务于会员、服务于行业、服务于市场;帮助会员提高专业技能和道德素养,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扩大行业影响力;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全面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财政厅。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举办博览会、商贸类节庆活动等,应在事前经省政府商务部门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团体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及相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1号海山金谷天城小区2C栋11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为会员从事资产评估等业务提供服务;

(二)制定行业发展目标和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理论研究、行业宣传,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

2.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

3.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4.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

5.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

6.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并及时报告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7.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8.受政府职能部门的委托参与组织实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湖北考区的工作。

(五)承接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业务工作。

第三章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是本行业的相关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不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遵守评估准则和相关行业规范;

(六)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七)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团体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专职,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是理事、常务理事,但可以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省委组织部牵头制定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七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本团体资产、财务和人员的管理工作;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团体会员中推荐。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 监督本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由理事会决定。本团体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426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已于2018617日经湖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