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资产评估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财政部工作部署,加强对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估机构)的自律监管,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部署安排,省评协决定于2023年10月至12月组织开展我省证券评估机构首单证券业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湖北省内自《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财资〔2020〕114号)实施以来,未接受过财政部门或资产评估协会检查的、首次备案的证券评估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非现场检查方式,被检查证券评估机构应当在2023年10月31日前将首单证券业务的业务约定书、发票、进账单复印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说明及工作底稿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省评协。
三、检查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10月31日前,被检查证券评估机构提交相关检查资料,完成所有检查准备工作。
(二)检查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省评协组织对省内证券评估机构开展首单证券业务专项检查,形成工作报告、检查意见等并报中评协。
(三)处理处罚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中评协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被检查证券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自律惩戒。省评协对未达到自律惩戒标准的被检查证券评估机构进行谈话提醒。
四、其他要求
(一)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各项廉政要求,严格遵守监督检查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工作纪律。
(二)被检查证券评估机构按通知要求进行准备,并做好以下检查配合工作:
1.安排专人负责联络检查事宜;
2.安排机构相关负责人和资产评估师及其他有关人员配合检查组工作;
3.及时给检查组提供检查工作所需要的资料;
4.检查组认为其他需要配合的事项。
(三)被检查证券评估机构不承担任何费用。
附件:证券评估机构检查名单
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