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 \
返回主页 Sun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在线留言» 专业技术提问

在线留言

more+
评估实务:留言于2023-05-31 10:53:31
admin:回复于2023-05-31 11:27:31

案例:钱程遇到了一个项目,标的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在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评估时,出现了被投资单位相关股东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不一致的的情况,钱程认为:如果企业章程和投资协议没有规定,就按下列公式操作。

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值=(被投资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应缴未缴出资额)×该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该股东应缴未缴出资额

赵明轩问钱程:这个公式成立的前提是什么?

作者: 高勐 栾广宇

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说明。

1.案例1:A公司存在甲和乙两个股东,甲认和实缴情况如下,按题目中的公式,得出甲股东所持51%股权评估值是2102万元,乙股东所持49%股权的评估值是98万元。

股东

注册资本

认缴比例

实缴额

评估值

5000万

51%

2000万

2200万

49%

0万

2)甲股东在评估基准日51%的股权价值为2102万,我们从另一个角度进行解释,如果用认缴比例(而不是实缴比例)计算增值,即:

甲股东评估值2102万元=甲股东实缴2000万元+评估增值102万元

甲股东实缴2000万元,甲股东51%股权为什么增值102万元呢?总增值是2200-2000=200万元,则甲股东增值200×51%=102万元,乙股东增值200×49%=98万元

3)乙股东实缴0元,一分钱也没有出,按题目公式计算,乙股东所持49%股权价值是98万元,这是为什么呢?同样,按上述第(2)点,乙股东增值200×49%=98万元,注意这里的49%是认缴比例,也就是乙按认缴比例享有了增值,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按认缴比例享有“增值”,是题目公式成立的前提。

2.案例2:章程没有约定

某项目,企业章程没有约定按认缴比例或实缴比例享有盈利,评估机构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值=(被投资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应缴未缴出资额)×该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该股东应缴未缴出资额”操作。

审核提出问题:“章程没约定,为什么按这个公式计算?这会导致评估结果对一方有利,对另一方不利。”

最后评估项目组要求企业:在章程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企业要重新约定清楚,否则评估项目无法进行下去,后期交易也存在问题。

3.概括来讲

1)在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评估时,要重点关注:被投资单位相关股东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不一致的的情况。

2)上述案例1中,评估专业人员应通过核查验证企业章程、投资协议、补充协议等,关注其中股东表决权、股东按认缴还是实缴比例来享有企业盈利等约定,必要时应请律师来给出明确结论;结合案例2,如果核查验证后没有结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主张让企业重新约定清楚。

3)回到本例原问题,如果企业章程和投资协议没有约定股东按认缴还是实缴比例来享有企业盈利,出现类似案例1的情形时,不能直接按下面的公式进行操作: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值=(被投资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应缴未缴出资额)×该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该股东应缴未缴出资额

4)上述公式成立的前提是:股东按认缴比例享有企业“盈利”。

评估实务:留言于2023-05-31 10:33:31
admin:回复于2023-05-31 11:48:31

问题:《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商标使用权可以算成“等非货币财产”吗?可以依法转让吗?

《商标法》:“ 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作者:赵强

01一般而言,要区分转让和许可,但,各地工商局的规定未必一致。

1.如何理解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我认为有两点:

1)可以用作出资的使用权资产一定是使用权拥有者依法可以自由转让的资产;

2)使用权从所有者“转让”给使用者这个过程不是“转让”过程,应该属于“许可”过程。

2.鉴于这两条理解,使用权资产一般是不能用作出资的!除非能证明这个使用权资产可以依法“转让”,注意“许可”不属于“转让”!

3.目前各地工商局对可以出资资产的实际把握标准很不一样,可能确实有采用使用权资产出资的。对法律的理解或解释不是评估师的事情,我们仅是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02的确有允许用专利使用权出资的规定

湖南、上海有规定,专利使用权是可以出资的。

《关于支持以专利使用权出资登记注册公司的若干规定》(湘科政字〔2014〕144号):“三、用专利使用权作价出资登记注册公司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对用于出资的专利使用权由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并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二)专利许可方式为在中国境内独占许可,即双方应签订独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专利权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具有对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三)以专利使用权出资方具有持续获取与所在公司业务发展相关专利的能力;(四)符合登记注册公司相关规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二)拓展出资方式。鼓励公司股权出资、债权转股权,盘活公司资产,促进公司财产性权利转化为资本。扩大知识产权出资范围,开展专利使用权、域名权等新类型知识产权出资试点工作。允许企业适当延长出资期限。允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货币出资比例以全部注册资本额为基准计算。”

 注: 本解答仅代表起草专家个人观点,不是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解读,也不能替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职业判断。在执业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身职业判断,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评估实务:留言于2023-05-31 10:20:31
admin:回复于2023-05-31 11:01:31

案例:马上就要正式出具评估报告了,钱程在整理底稿,他突然发现底稿中缺少资产评估师的独立性声明,恰巧项目组的两位资产评估师都在办公室,钱程马上打印出独立性声明,让两位资产评估师签字,日期写在了当天。

当天,赵明轩复核底稿,他问了钱程两个问题:
1.独立性声明的签署时间应该在出报告的当天吗?
2.这个项目聘请了房产专家,签署独立性声明的人就只

是两位签字评估师吗?

    作者: 高勐 刘文波 杨群芳

1.保持独立性的主体包含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 号):“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采取恰当措施保持独立性。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和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2.在正式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前,应当满足独立性要求。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 号):“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满足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控制要求,否则不得受理。”

3.利用专家工作的,不要忽略专家独立性声明。

北京证监局发布的《会计及评估监管工作通讯》( 2023 年第 3 期 ):“评估业务独立性存在问题。A资产评估机构部分项目独立性评价时间滞后,项目人员直至报告出具前一天或报告出具日才签署独立性声明;部分项目利用了专家工作,但评估底稿中无专家独立性声明或关于专家独立性的分析;个别项目组成员及其近亲属在执业期间交易相关股票。”

某警示函:“未对部分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独立性调查。部分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没有在《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声明》上签字,你们未采取其他措施识别未签字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是否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道德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4.不要忽略二审负责人的独立性问题。

某警示函:“你参与该项目并担任二审负责人,在报告披露后5日内买卖A公司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除前款规定外,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收购人、重大资产交易方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实际开展上述有关工作之日早于接受委托之日的,自实际开展上述有关工作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5.概括来讲,(1)独立性问题是处罚的高频问题,应提高重视;(2)要注意独立性声明的时间是受理业务前;(3)要注意独立性排查包括: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

 注: 本解答仅代表起草专家个人观点,不是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解读,也不能替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职业判断。在执业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身职业判断,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评估实务:留言于2023-05-31 10:02:31
admin:回复于2023-05-31 11:08:31

评估依据是指资产评估工作中所依托的规范、标准以及依赖的信息基础,包括法律依据、准则依据、权属依据及取价依据等。

案例:从资产评估专家指引中看到这种表述:“本专家指引是一种专家建议。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参照本专家指引,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其他适当的方法。资产评估专家指引是不是评估依据呢?

作者:赵强 高勐

1.问卷调查:资产评估专家指引是不是评估依据?

A:不是评估依据,不要放在评估依据中,不放在评估依据中不是问题。(153票,72.5%)

B:是评估依据,要放在评估报告的评估依据中,并依据指引执行。(57票,27%)

C:不知道。(1票,0.5%)

2.从已公开的资产评估报告看,绝大多数报告没有把资产评估专家指引列入评估依据;有少量报告把其列入评估准则依据;也有观点认为:如果列入应放在其他依据中。

3.资产评估专家指引不属于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 号):“第三十四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本准则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 德准则。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包括各项具体准则、指南和指导意见。”

4.资产评估专家指引代表优秀实践,但无遵照执行之意。资产评估专家指引有推荐执行的意思,但在不违反准则等规定的情况下,结合具体项目,考虑适用性等因素,也可以不这么做;而评估准则是遵照执行之意。总之,可以按指引做,但不代表不按指引做就一定是违规的。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 8 号——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中评协 〔2019〕39 号)“本专家指引是一种专家建议。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参照本专家指引,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其他适当的方法。”

5.要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赵强:“我认为需要分情况分析,当我采用专家指引进行评估操作时,专家指引可以作为我们的做法正确合理的依据,也就是专家指引具有充分性证明的作用,证明我们的做法充分符合准则规定和评估惯例;但是如果依据专家指引证明一种做法是错误的,则专家指引不能成为依据,也就是专家指引不具有正确性证明的必要性,也就是与专家指引不一致的做法也不一定不符合准则规定,因此专家指引能否作为评估依据,证明某种做法是否正确需要分充分性和必要性情况分别分析确定。”

6.如被要求必须把指引列入评估依据。实务中有审核要求必须把专家指引作为评估依据,对此笔者认为:专家指引是否作为评估依据,资产评估师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及所采取的行动,具有自由裁量权。

       注: 本解答仅代表起草专家个人观点,不是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解读,也不能替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职业判断。在执业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身职业判断,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评估实务:留言于2023-05-31 10:45:31
admin:回复于2023-05-31 11:09:31

问题:对于持续经营的企业进行价值评估,涉及的价值类型主要为市场价值和投资价值,目前实务中大部分项目采用的是市场价值的价值类型。那么,在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的评估结果基础上,股权交易价格与评估价值之间有何关联?股权交易价格与评估价值之间的差异由什么因素所导致?

作者:丘开浪

在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的评估结果基础上,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协同效应、是否安排对赌条款、以何种方式支付价款以及交易双方的交易动机、市场地位、谈判能力,均会影响股权交易价格。本文的探讨,假设交易双方完全平等并公平交易,因而我们暂且忽略交易动机、市场地位、谈判能力对股权交易价格的影响,本文重点分析协同效应、对赌条款和支付方式对股权交易价格的影响。

01 协同效应

在以产业发展为目标的企业并购中,交易双方均应追求并购协同效应。在市场竞争的作用及市场经济的利已属性作用下,出售方会倾向于将股权出售给能形成最大协同效应的潜在买方,而收购方会选择能够实现最大协同效应的并购标的。

在大多数情形下,交易双方可能对并购协同效应均有贡献,协同效应可能体现在标的企业,也可能反映在收购方,交易双方的价格博弈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对并购协同效应的分配,这种情况下,直接以市场价值类型的评估结果或投资价值类型的评估结果作为交易价格,可能都不合适,以市场价值类型的评估结果作为交易价格,相当于并购中的协同效应全部由收购方所贡献,而以投资价值类型的评估结果作为交易价格,代表着并购中的协同效应全部由出售方所贡献。

投资价值类型的评估结果是交易价格的上限(也可称作“天花板价”),市场价值类型的评估结果是交易价格的下限(也可称作“地板价”)。通常的情形是,交易价格应界于市场价值类型和投资价值类型的评估结果之间,这样一来,股权交易价格的定价范畴实质上包含了部分协同效应,大于市场价值类型下的评估范围。

02 对赌条款

为了降低收购方面临的不确定性(特别是信息不对称)风险,在并购中引入对赌思维,由出售方对收购方作出相应的承诺,未达约定条件时由出售方向收购方返还部分甚至全部的并购价款,收购方因而拥有了一项看跌期权或期权组合。在这种情况下,股权交易价格=标的企业股权价格+出售方作出的期权价格,尽管交易价格在名义上仍通常表述为“股权交易价格”,但此交易价格对应于两项资产,即相当于收购方支付的价款购买了两项资产,一是标的企业的股权,二是出售方授予的期权。

并购过程中另外一种对赌安排,是由收购方向出售方作出承诺,当约定条件触发时,由收购方向出售方作出补偿或追加支付,出售方因此而拥有了一项看涨期权或期权组合。在这种情况下,可视为收购方将应支付的股权交易价款分拆成两部分分别进行支付,收购方通过向出售方授予期权的方式相当于支付了部分价款,剩余价款再在股权交易时支付,则此时的股权交易价格=标的企业股权价格-收购方作出的期权价格。

实务中更普遍的承诺方式,系由出售方向收购方作出承诺,常见的承诺方式主要包括业绩补偿承诺、资产减值补偿承诺和回购承诺。在出售方承诺方式下,股权交易价格的定价范畴包含了标的企业股权价格和期权价格,大于市场价值类型下的评估范围。在收购方承诺方式下,股权交易价格的定价范畴小于市场价值类型下的评估范围。

03 支付方式

股权评估结果所蕴含支付方式应该是一次性现金支付,当收购方分期付款时,出售方还需要承担收购方的信用风险,因此,受此因素影响,收购方可能会要求股权交易价格高于评估结果,理论上,股权交易价格按收购方信用风险进行折现的现值等于股权评估结果。

在股权价款的支付方式为非货币财产时,理论上应当对用于支付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但在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并没有强制要求对上市公司用于支付股权交易价款的股份价值进行评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66号令)只规定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

没有对上市公司用于支付股权交易价款的股份价值进行评估,或者不考虑出售方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售因素,都会进一步扭曲交易价格与评估价值之间的关系,比如,当上市公司的股份价格存在明显泡沫时,出售方往往会要求提高股权交易价格,以抵消用于支付价款的股价泡沫。

因此,在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程中,理应同步开展两项评估或估值:一是标的企业股权价值的评估,二是用于支付股权价格的上市公司股份价值的评估。当股票市场处于牛市行情,或上市公司股价具有明显泡沫时,上市公司会更热衷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此时对上市公司股份价值开展评估或估值,显然十分必要。在满足现行监管要求的条件下,即便不对上市公司的股份价值开展评估,但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并购价款,至少是解释交易价格与评估价款之间差异的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在股权交易双方基于完全平等并公平交易背景下,股权交易价格与评估价值之间的差异主要由协同效应、对赌条款和支付方式等因素而形成。交易过程中存在协同效应以及对赌安排,会使得交易范畴与评估范围不一致,而在以非货币财产作为支付方式时,对用于支付的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与标的企业股权价值的评估同等重要。协同效应、对赌条款、支付方式等因素对股权交易价格的影响,不会相互抵消,而是彼此独立而相叠加的。当交易过程中存在协同效应、对赌安排、以非货币财产进行支付等情形时,却要求以市场价值类型的评估结果履盖交易价格的做法,是武断且没有道理的,这种做法不合理地提高了评估机构的风险。

注: 本解答仅代表起草专家个人观点,不是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解读,也不能替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职业判断。在执业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身职业判断,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 共38条    分8页   当前第3页  最前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最后页
  • 你的名字:

    提问内容:
    (限200个字)

    验证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