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管悦在做评估底稿,底稿中多处涉及评估对象的表述,这个项目的评估目的是100%股权转让,她注意到底稿中,有的地方把评估对象写成股东全部权益,有的地方又把评估对象写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对象带不带“价值”二字呢?
作者: 赵强 高勐 栾广宇
1.评估对象带不带“价值”,实务中存在两种操作:一种做法是将评估对象表述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从近一个月公开的报告中看,这种情况较多;另一种做法是将评估对象表述为股东全部权益。
2.从应统一专业术语角度看,“两种做法都是合理的”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所以严格来讲,这是一个“二选一”的问题。但从此问题的影响看,并非原则性问题,所以在外部审核中也有专家认为这不是一个重要问题。
3.笔者认为两种观点目前都存在,在同一机构中应统一用词,观点1带“价值”更符合所应适用的准则规定;观点2不带“价值”则更符合表述逻辑。
4.两种观点的各自理由包括:
观点1:评估对象应是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带“价值”
(1)评估对象一般表述是XXX的价值,评估范围一般表述是评估对象涉及的XXX资产,尤其是单项资产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表述是不同的,单项资产评估中表述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XXX资产,是有很大瑕疵的。
(2)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者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等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观点2:评估对象应是股东全部权益,不带“价值”
(1)如果评估对象是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那么评估对象的价值是什么?是权益价值的价值?显然不合理。评估对象应指向权益,而评估结论应指向权益价值。
(2)资产评估法第二条讲的是“其他经济权益”,没有“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3)准则术语讲的也是“其他经济权益”,没有“价值”。
《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中评协〔2020〕31号)评估对象是指被评估的具体标的或者被评估的资产,即资产评估的具体对象。评估对象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其他经济权益或者负债等可以量化的标的。
注: 本解答仅代表起草专家个人观点,不是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解读,也不能替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职业判断。在执业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身职业判断,不能直接照搬照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