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合并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收益法评估,在确定企业所得税(率)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1)合并口径下所得税确定方式,一般是分别单独预测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将分别计算出的各自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再相加确定预测时合并口径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费用金额,进而确定其各年合并口径下的综合所得税率。
(2)当纳入合并范围的母子公司、各子公司之间经营情况变化不大,即预测年度和历史年度相比,合并范围内各母子公司业务收入占比、成本费用占比变化不大;历史年度各期综合所得税率比较稳定,经分析采用历史年度综合所得税水平计算和各母子公司分别预测的所得税结果差异不大;所得税费用变化对评估结论的影响较小时,可以考虑根据历史年度合并口径的所得税占应纳税所得总额的比率来确定合并口径的综合所得税率进行预测。
(3)当企业存在暂时性税收优惠政策,如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预测期间享受所得税三免二减半的税收优惠,可以考虑依据企业享受暂时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剩余时间确定预测期,且预测期需覆盖税收优惠期至企业恢复至正常所得税水平的年限。
注:
本解答仅代表起草专家个人观点,不是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解读,也不能替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职业判断。在执业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身职业判断,不能直接照搬照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