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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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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16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绩规〔201725号)文件规定,请荆州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工商注册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171231日前向荆州市财政局备案。

一、备案须知

1.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财政局提交备案必需的全部纸质材料;将原取得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交回市财政局。

2.市财政局对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收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未备案。

3.市财政局对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备案材料中申报的资产评估师相关信息向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进行核实。

4.市财政局对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视同完成备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备案信息在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确认,同时以公函编号在荆州市财政局公众网、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告。

5.资产评估机构未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备案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6.《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16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绩规〔201725号)文件及附件资料电子版可通过荆州市财政局公众网下载。

二、备案提交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必须工商部门盖章);

4.《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及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资产评估师转所表》、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二)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

4.《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以及由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

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资产评估师转所表》。

联系人:万祯山 电话:8255891

特此公告。                      

 

                 荆州市财政局

                                            20171030